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随机一公开
2022年度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实施方案
来源: 十堰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6-07
发布者:

为贯彻省、市营商环境建设改革措施,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持续、广泛开展。根据《十堰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2版)》及《十堰市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要求。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局决定组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联合抽查,现将有关事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效整合监管资源,避免多头重复执法,有效规范监管行为,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有效促进协同监管,对同一检查对象“综合查一次”。并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深度融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现精准监管、智慧监管、有效监管。

二、工作安排

(一)抽查部门:市卫健委牵头,市市场监督局参与配合;

(二)抽查对象及抽查比例: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三)抽查时间:2022年6月6日—6月30日;

(四)抽查内容:依据各部门监管职责、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确定具体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市卫健委:

(1)否按核准登记的医疗美容相关科目开展诊疗服务;

(2)是否由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或者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指导下的执业医师负责实施诊疗服务。

(3)是否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是否存在超范围、多收费、乱收费行为,是否存在术中加项加价等严重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

(4)是否存在“美容贷”、“套路贷”等违法行为。

(5)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落实法律主体责任;是否按照规范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和十八项医疗安全核心制度。

(6)是否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

2、市市场监督局:

(1)是否购进、使用未依法注册或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是否建立并实施覆盖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证明文件;储存条件是否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对需冷链管理的医疗器械是否配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2)是否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查验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是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是否依照有关要求贮存化妆品,是否存放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否有自行配制化妆品行为。

(3)是否存在未经卫健部门审查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有关证明文件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4)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是否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5)是否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或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6)是否存在使用患者名义或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作证明的行为。

(7)是否存在宣传诊疗效果或对诊疗安全性、功效作保证性承诺,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等情形。

(8)是否存在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使用医生或专业人士等为医疗广告代言的行为。

(9)是否存在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部门要加强思想业务学习教育,提高执法人员参与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动能与效能。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要协商做好任务发起、行程安排、执法用车等事宜,检查时间应避开企业生产经营高峰期。

(二)严格抽查程序。开展部门联合抽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四不准”原则,即抽查计划不准“平台外操作”、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不准随意调换、检查内容不准随意删减、抽查结果应当于抽查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管平台并对外公示,不准拖延公示。

(三)严肃执法纪律。执法行为要按照省、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要求,严肃、认真、客观地实施监督检查。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吃请和礼品,严守各项工作纪律,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

(四)形成监管闭环。联合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具有管辖权的参与部门依法处理;发现不属于参与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线索,应及时通报或移交有管辖权的责任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工作联络

市卫健委:胡晓凌,13647260298

市市场监督局:杨丽13227617706

十堰市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打印 | 关闭 |收藏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十堰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联系方式:0719-8896065 技术支持:十堰政府网
鄂ICP备06007886号-5 鄂公网安备 4203020200014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300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