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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龚有鹏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 十堰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4-04-17
发布者: 十堰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案件名称

茅箭区龚有鹏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十卫传罚[2024]9号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茅箭区龚有鹏诊所

行政

处罚

当事人基本

情况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茅箭区龚有鹏诊所

社会信用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2420302MA4FX4M84U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龚有鹏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12日,十堰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位于茅箭区堰桥街1号的茅箭区龚有鹏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该机构注射室、观察室、处置室的《紫外线消毒登记本》仅记录至2023年10月23日,医废暂存间的《紫外线消毒登记本》仅记录至2023年10月23日,《医疗机构医疗用品消毒灭菌登记本》仅记录至2023年10月24日;2、该机构未及时对无菌罐及其内的镊子、棉球进行高压蒸汽灭菌并记录。该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罚,结合既往同类型案件,遵照《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177规定,按照一般违法类型裁量。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人民币贰仟圆(2000.00元)整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月16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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