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茅箭区龚有鹏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十卫传罚[2024]9号 |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 茅箭区龚有鹏诊所 | |
行政 处罚 当事人基本 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茅箭区龚有鹏诊所 |
社会信用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2420302MA4FX4M84U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龚有鹏 | |
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12日,十堰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位于茅箭区堰桥街1号的茅箭区龚有鹏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该机构注射室、观察室、处置室的《紫外线消毒登记本》仅记录至2023年10月23日,医废暂存间的《紫外线消毒登记本》仅记录至2023年10月23日,《医疗机构医疗用品消毒灭菌登记本》仅记录至2023年10月24日;2、该机构未及时对无菌罐及其内的镊子、棉球进行高压蒸汽灭菌并记录。该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罚,结合既往同类型案件,遵照《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177规定,按照一般违法类型裁量。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人民币贰仟圆(2000.00元)整的罚款。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16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