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十堰市五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火车站分店未按规定落实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十卫公罚(2021)65号 |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十堰市五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火车站 | |
行政 处罚 当事人基本 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十堰市五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火车站 |
社会信用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300MA487NRQ78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周成武 | |
违法事实 | 未按规定落实公共用品用具(拖鞋)清洗、消毒和保洁。 |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人陆佰元整(6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2月1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