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茅箭区五堰歌莉斯兰永乐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美容工作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十卫公罚[2020]6号 |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 茅箭区五堰歌莉斯兰永乐店 | |
行政 处罚 当事人基本 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茅箭区五堰歌莉斯兰永乐店 |
社会信用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2420302MA4ARMU36X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徐程 | |
违法事实 | 茅箭区五堰歌莉斯兰永乐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美容工作。 |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4月15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