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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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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和生态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将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事关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省尤其是武汉地区医疗废物产生量成倍增长,产生了极大的防疫和环境风险。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全省医疗废物总体做到了“应处尽处、日产日清”,实现了医疗废物“零库存”、安全“零事故”、人员“零感染”。

湖北省充分总结疫情防控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经验,由省卫健委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起草该《办法》。《办法》共二十六条,对政府和部门职责、医疗废物管理全过程要求、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明确了政府和部门的职责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医疗废物临时中转设施和暂时贮存场所,并明确运营单位。各市(州)应当至少建设一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各县(市)应当建设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疾病防治工作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做好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处置收费价格调整等相关工作。

强化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要求

《办法》将重大传染病疫情集中隔离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纳入医疗废物处置范畴。明确规定应当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坚持就近集中无害化处置。要求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容器,并明确贮存时限、收集、运输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限等。

《办法》要求,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的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输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输医疗废物,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接收医疗废物后,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

医废贮存运输处置不合法 将面临罚款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输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输医疗废物的车辆运输其他物品;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等情形的,将面临警告处罚,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湖北省将对重点医院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加大培训力度,推动医疗废物科学分类、安全处置等相关知识教育和普及。同时,持续加强医疗废物日常环境监管,坚决做到医疗废物监管和处置“两个100%”。


相关链接: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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