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的通知
来源: 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
发布时间: 2023-06-29
发布者: 十堰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全爱卫发〔2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卫生城镇创建标准,简化优化评审程序,提高创建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全国爱卫会在原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管理办法和标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6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全爱卫发〔2014〕2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的通知》(全爱卫发〔2014〕3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5〕4号)同时废止。  

同时,为做好新旧管理办法和标准衔接,新一周期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从2022年开始,2022年需复审的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推迟到2023年按照本文件精神开展。   

附件:1.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docx

   2.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docx

   3.国家卫生乡镇标准.docx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转载自: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解读


打印 | 关闭 |收藏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十堰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联系方式:0719-8896065 技术支持:十堰政府网
鄂ICP备06007886号-5 鄂公网安备 4203020200014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300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