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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伪造“引产”证明 卫监审核终漏马脚——十堰市郧阳区从严从快办结一起使用伪造医学证明计生案件
来源: 郧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李啟斌
发布时间: 2018-03-26
发布者: 十堰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十堰市郧阳区一已婚孕妇瞒着家人,网购伪造“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证明”到医院要求终止妊娠(俗称“引产”),不料被卫生计生监督部门识破伎俩,最终未能如愿。近日,十堰市郧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依法查处了一起购买、使用伪造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审批证明的“两非”案件,并给予当事人5000元罚款之行政处罚。

近期,十堰市郧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接到十堰城区某医院求证电话:某怀孕24周女性持“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证明”要求引产,请该局核对此审批证明的真伪。

经初步核查,该孕妇手持“引产”证明系伪造。郧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高度重视此线索,立即组织工作专班,分头到医院及孕妇户籍地摸排线索,调查取证。经查证,涉案孕妇系郧阳区某乡镇人,在怀孕24周情况下,瞒着家人,通过网络平台支付,购买了一张伪造的《孕14周及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企图骗取医院为其施行非法终止妊娠手术。经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连续20天的缜密调查,在强大的事实证据面前,该孕妇对自己购买、使用伪造的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证明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郧阳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5000元罚款之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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